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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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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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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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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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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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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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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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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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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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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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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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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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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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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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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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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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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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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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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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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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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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监理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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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资质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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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抽查、现场核查及投诉受理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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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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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发包市场活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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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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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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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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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投诉受理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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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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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场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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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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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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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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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为主,书面抽查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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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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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产品执法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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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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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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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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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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